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规范《旅行景区质量等级区分与鉴定》和《旅行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》,经有关盟市文明和旅行局引荐,自治区文明和旅行厅按程序安排归纳鉴定,以下16家旅行景区到达国家4A级和3A级旅行景区规范要求,拟确定为国家4A级和3A级旅行景区,现予公示。
公示期为2021年8月24日至8月30日,公示期间,如有贰言,请以书面方法向我厅提出定见,并供给必要依据资料。